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02号
关于新安县石寺晟峰矿产品购销站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新安县石寺晟峰矿产品购销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新安县石寺晟峰矿产品购销站位于洛阳市新安县石寺镇石寺村,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扩建一条废石综合利用生产线,工艺流程:原料-清洗-筛分-成品,建设完成后年综合利用废石55000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给料、鄂破工序设置集气措施,废气收集后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皮带落料、锥破、筛分工序及反击破工序设置集气措施,废气收集后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2-2020)及其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装卸粉尘在卸料点设置集气罩、上料粉尘在上料口上方设置三面封闭的集气罩集气,粉尘废气经集气措施收集后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达标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通用涉PM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本项目为扩建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初期雨水设置一座60m3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东、西、南、北厂界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依托现有工程一般固废暂存间,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后定期外售;泥饼经泥饼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石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