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学院河南省重点学科(心理学) ERP 实验平台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3月1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豫政采(2)******-1 | ******学院河南省重点学科(心理学)ERP实验平台建设项目 | ****** | ****** |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满足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5.4交货期:合同生效后国产设备3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达到验收条件,进口设备9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达到验收条件。
5.5质保期:所投设备三年质保。
******学院指定地点。
5.7 包段划分:1个。
3.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截止时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3.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4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有行政或经济关联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全部或者部分股东为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不同供应商,同一自然人在两个以上供应商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3.6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参与磋商的,须承诺成交后以自己名义办理海关登记获取报关权限,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磋商总价中。
2.本次磋商实行资格后审,获取了磋商采购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响应文件开启后由磋商小组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磋商。
3.在该磋商有效期内,成交候选人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等对磋商文件中资料(如:企业资质、人员资质、业绩证明等)的核查工作,若不配合核查视为自动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
4.经核实,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
5.如核查不到相关结果 (能提出合理书面说明原因的除外),否则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
6.因磋商文件中的资料造假导致项目成交人更换或磋商失败,对采购人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由造假方予以全部赔偿。
7.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标准以成交价为计算基础,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